船舶防污染
8:拆船作业审批
实施机关:上海崇明海事处(主办:危管防污科)
受理部门:处政务中心(非油轮)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拆解作业单位
具备条件:
1、污染物质已经清除完毕,且清除报告中的内容与《污染物质报告书》中的申报内容相符
2、拆解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符合拆解作业要求
3、测爆证书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且在有效期内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
2、《废钢船登记证书》
3、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
4、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
5、拆解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6、测爆证书(油船的油舱以及所有船舶的燃油舱)
7、拆船计划
说明:
1、拆船厂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作业单位在我局备案的,可免除提交材料中第3项所列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9: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实施机关:上海崇明海事处(主办:危管防污科)
受理部门:处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为交通部海事局认可;
2、符合《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GB 18188.2—2000)》规定的使用条件;
3、使用方法符合《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GB 18188.2—2000)》的规定;
4、申请使用的数量与处理的溢油适当;
提交材料:
1、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书;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5、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报告(经批准使用后提交);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6、《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
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10、《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的签发
实施机关:上海崇明海事处(主办:危管防污科)
受理部门:处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进行作业的船舶或其代理人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接收单位出具的载明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接收方法等内容的单据
3、经核准的船舶排放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报单
4、《油类记录簿》
具备条件:
1、在作业结束后
2、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与《油类记录簿》的记载内容相符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关于做好港务监督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工作的通知》
4、《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
5、《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在《油类记录簿》上加盖审核章,并留存接收单位出具的单据;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船舶残废油接收处理证明》证书费100元/份
11、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上海崇明海事处(主办:危管防污科)
受理部门:处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进行液体货物水上过驳作业的船舶(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参加过驳作业的船舶处于适航、适装状态
2、作业品种不属于禁止过驳的货物
3、过驳作业方案全面,安全与防污染措施合理,建立24小时运作的应急反应体系
4、作业地点属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并设置了必要的助航标志
5、作业地点尽量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
6、设定了合理限制作业的条件
7、按规定需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船舶需持有该证书,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还应购买船东责任保障与赔偿责任险
8、参加货物操作和装卸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9、参加过驳船舶的靠泊设备应能满足拟靠泊船舶的安全靠泊各项要求,应规定出只能接受安全靠泊的船舶类型和尺度,配备适合于过驳作业要求的辅助船舶,在现场实施监护或在指定地点待命
10、从事货物操作和装卸作业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具、安全与防污染设备以及与所过驳货物相应的急救药品和设备
11、申请从事单航次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在港口水域外特定海域从事多航次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7日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12、过驳作业所需的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与防污染技术标准
提交材料:
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6、过驳作业方案、管理制度、安全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
7、靠、离、系泊方案,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8、过驳水域通航环境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9、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10、过驳船舶油污损害险证明;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还应提交船东责任保障与赔偿责任险证明
[说明:申请时,过驳作业单位应出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证明]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7个工作日(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一般船舶过驳作业,签发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签发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12、船舶在港区内使用焚烧炉
实施机关:上海崇明海事处(主办:危管防污科)
受理部门:处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受处理能力;
2、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3、焚烧炉经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4、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或货物残余;
5、焚烧不产生剧毒有害气体;
6、选择焚烧的地点不影响其他船舶和人员的生产和生活。
提交材料:
1、船舶使用焚烧炉申请书;
2、船舶防污染证书;
3、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13:船舶洗舱、清舱、驱气
实施机关:上海崇明海事处(主办:危管防污科)
受理部门:处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已经制定洗舱、清舱、驱气的安全作业程序和应急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则、安全指南的要求;
2、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4、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
5、船舶驱气选择安全的作业区域;
6、具备适合作业的气象和安全作业环境条件。
[说明:
1、作业单位在我局备案的,可免除提交材料中2、3、4、5、6所列的材料。
2、按要求需强制预洗的船舶,其洗舱申请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预报告时可一并办理。]
提交材料:1、船舶洗舱、清舱或驱气作业申请书;
2、洗舱、清舱、驱气的安全作业程序和应急措施;
3、洗舱、清舱、驱气作业计划;
4、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5、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6、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清舱作业申请则在申请书“主管机关签注栏”内加盖防污染审核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14、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实施机关:上海崇明海事处
受理部门: 处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排入港口接收设施的,港口接收设施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2、排入航行、停泊、作业水域的,不造成水域污染;
3、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
4、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拟进行接收处理作业的);
5、作业不影响其它船舶和码头作业安全;
6、制定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
[说明:作业单位在我局备案的,可免除提交材料中2、3所列的材料(不包括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证明)]
提交材料:
1、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书(专用压载舱压载水排放可以电话申请);
2、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
[说明: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还应出具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证明]
3、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包括接收处理能力的证明)。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5、《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8、《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申请则在申请书“主管机关签注栏”内加盖防污染审核章,电话申请的口头答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15、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实施机关:上海崇明海事处(主办:危管防污科)
受理部门:处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具有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和安全作业措施;
2、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3、进行拷产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
4、具有安全作业的气象和作业环境条件;
提交材料:1、船舶舷外烤产及油漆作业申请书
2、防止污染和安全措施以及作业计划;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16、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实施机关:上海崇明海事处(主办:危管防污科)
受理部门:处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或无法回收处理;
2、冲洗甲板不会造成明显污染;
3、水域周边环境许可。
提交材料:船舶作业申请书
[说明:申请人在提交船舶作业申请书时应说明拟采取的防污染措施]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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