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管理
4:海事签证
实施机关:上海崇明海事处(主办:通航管理科)
受理部门:处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二十四小时内递交当地签证机关,在港停留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
2、船舶抵港前巳发生或可能引起船舶或货物受损害,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主管机关
3、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不少于一式三份)
4、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提交材料:
1、海事声明或海事延伸声明或海事报告或与船舶有关的海事文书
2、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书的摘录或其影印件,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
办理依据:
1、《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2、《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签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签证费正本l00元,副本每份25元
[说明:
1、上海海事局负责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的海事报告签证以及相关的海事签证。
2、基层海事处负责本海事处辖区内海事签证和负责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的海事报告签证。]
5: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
实施机关:上海崇明海事处(主办:通航管理科 协办:船舶监督科、危管防污科)
受理部门:处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已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
2、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3、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4、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条件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6、施工作业及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的要求(包括满足作业区域水域环境保护的要求)
提交材料: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说明:涉及使用岸线的项目,提供通航水域使用岸线的安全性许可的批复。]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平面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
4、施工方案、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施工作业单位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7、船舶证书(国籍证书、适航证书、防污染证书、最低配员证书、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和船员适任证书
8、《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说明:
1、设置水上水下设施,需提交1、2、3、4、5、6、7、8、9、10、11项材料。
2、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需提交1、2、3、4、5、6、7、8、9、10、11项材料。
3、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需提交1、2、3、4、5、6、7、8、9、10、11项材料(隧道盾构施工仅需提供1、2、3、4、5、6、9项材料)。
4、铺设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需提交1、2、3、4、5、6、7、8、9、10、11项材料(管道顶管施工仅需提供1、2、3、4、5、6、9项材料)。
5、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需提交1、3、4、5、6、7、9、10、11项材料。
6、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以及类似的设施,需提交1、2、3、4、5、6、7、8、9、10项材料。
7、扫海、疏浚、抛泥沙石,需提交1、3、4、5、6、7、9、10、11项材料。
8、挖沙、采石、填埋,需提交1、2、3、4、5、6、7、8、9、10、11项材料。
9、爆破,需提交1、2、3、4、5、6、7、8、9、10、11项材料,其中第2项中的有关部门系指公安、消防部门。
10、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需提交1、2、3、4、5、6、7、8、9、10、11项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发布航行通(警)告,进行专项维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工本费10元
[说明:
1、基层海事处负责实施该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并由该海事处政务大厅进行受理的范围:
(1)不需发布航行通告的疏浚作业、起重船吊装施工作业、水下摄像和检修作业
(2)趸船的拆装、调换和检测作业
(3)防汛墙、海塘、船坞、船台、取水口和码头的维护、检修作业
(4)拆除水上水下设施
(5)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临时变更作业船舶
(6)捕捞、养殖等鱼网设施设置作业
以上施工作业申请时,需提交1、3、4、5、6、7、9、11项材料。
2、外国籍船舶进入内水施工作业,须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同意。]
6: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实施机关:上海崇明海事处(主办:通航管理科 协办:船舶监督科、危管防污科)
受理部门:处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2、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3、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条件
4、施工作业符合通航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提交材料: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代理人提交代理委托书
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的)
5、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说明:解体清除打捞需附送打捞水域扫测计划,爆破作业还需公安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防污染措施计划书需经上海海事局批准。]
6、施工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7、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
8、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发布航行(通警)告,进行专项维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工本费10元
[说明:
1、上海海事局负责需发布航行通告的打捞清除作业;基层海事处负责本处管辖水域内紧急抢险打捞和无需发布航行通告(非主航道水域)的打捞清除作业。
2、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1)沿海一级打捞单位可从事沿海和内河吨位不限的沉船沉物及外商参与的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打捞作业;
(2)沿海二级打捞单位可从事沿海和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10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1000吨沉物的打捞作业;
(3)沿海三级打捞单位可从事沿海和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4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400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4)内河一级打捞单位可从事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20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2000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5)内河二级打捞单位可从事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7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700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6)内河三级打捞单位可从事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3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300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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