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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进出口与安全管理

  1:船舶进出港签证
  实施机关:上海崇明海事处(主办:船舶监督科 协办:危管防污科)
   受理部门:处政务中心、新河办事处、堡镇办事处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驾驶员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关航海资料如进港指南、相应海图、灯标表等)
  2、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
   3、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和装载技术要求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
  5、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需要护航的,应向上海海事局申请护航
  [说明:
  1、黄浦江大桥允许通过的最大高度
(1)通过杨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必须小于52米;
(2)通过南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必须小于48米;
(3)通过卢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必须小于48米;
(4)通过徐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必须小于44米;
(5)通过奉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必须小于28米;
  2、下列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必须提前24小时以书面向上海海事局水上安全指挥中心报告:
(1)拟通过杨浦大桥的船舶,水面以上高度达48米及以上者;
(2)拟通过南浦大桥的船舶,水面以上高度达44米及以上者;
(3)拟通过卢浦大桥的船舶,水面以上高度达44米及以上者;
(4)拟通过徐浦大桥的船舶,水面以上高度达42米及以上者;
(5)拟通过奉浦大桥的船舶,水面以上高度达24米及以上者;]
  6、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出港签证)
  7、已按规定交纳船舶港务费
  8、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
  9、按规定进出港签证可以同时办理的,进出港签证同时办理
  10、按规定可以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按定期签证规定的时间办理签证
  提交材料:
  1、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
  2、船舶签证簿
  3、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诚信船舶和不适用船舶可免)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诚信船舶可免)
  5、船员适任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6、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诚信船舶可免)
  7、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装载危险货物的船)
  8、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
  9、适拖证书(拖带船队)
  10、已申请发布航行警告的书面材料(特种拖带船舶)
  11、落实护航措施的书面材料(需护航的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2:船舶定期签证审批
  实施机关:上海崇明海事处(主办:船舶监督科 协办:危管防污科)
  受理部门:处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包括《关于颁布办理航程超过20海里或30公里定期签证的规定和授权有关机构办理此定期签证的通知》的规定)
  2、船舶适航,持有有效技术证书(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3、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符合船舶最低安全证书的配员要求)
  4、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2、船舶签证簿
   3、船舶技术证书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有效的保险文书、证明文件(必要时)
   8、船舶国籍证书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定期签证批准书》,并在其签证簿的签证栏内,签注定期签证  的起止日期、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说明:
   1、上海海事局负责受理:航行区域涉及两个海事局和航程超过20海里(海上)或30公里(内河)的船舶定期签证。
   2、各基层海事处负责受理:除航行区域涉及两个海事局和航程超过20海里(海上)或30公里(内河)以外的船舶定期签证。]

  3: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
  实施机关:上海崇明海事处(主办:船舶监督科)
  受理部门:处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报 备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报备作业事项:
   (一)船舶试航、试车
   (二)悬挂彩灯
   (三)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五)烧焊(进船厂修理除外),或者在甲板上明火作业
   (六)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他作业
  报备材料:
   1、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书(一式二份)
   2、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3、《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2004]362号)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予以备案或提出意见
  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崇明海事处